《花月殺手》背後的真實歷史: 1925 年的歐賽奇謀殺案

在一個晴朗的午後,決定在結案報告海之中去看了這部由李奧納多·狄卡皮歐與勞勃·狄尼洛主演的電影《花月殺手》。該片為馬丁·史柯西斯執導,他的作品包含了隔離島、華爾街之狼、沉默以及愛爾蘭人等在臺灣大受歡迎的作品。而這次的《花月殺手》則根據David Grann的Killers of the Flower Moon而來,原書依照發生於1925年的歐賽奇謀殺案所作而成。所以在電影開始之前,就大致猜想到劇情的發展與內容。出乎意料的是,雖然206分鐘的片長應該會勸退很多人,但意外地不會讓人昏昏欲睡,甚至愈到審判階段讓我精神愈好。整體來說,非常推薦。但不適合帶另一半進場,因為看完應該就會分手了!那麼這個背景故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呢?看完為什麼會分手呢?

歐賽奇人

歐賽奇族是北美原住民之一,根據部落傳說原先居住在俄亥俄河谷並延伸至肯塔基州。後來受到易洛魁人的擴張,使得他們的祖先向西遷移,最終定居在密蘇里州的歐賽奇河(Osage River)流域。在鼎盛時期,甚至統治著橫跨阿肯色州、密斯里州、堪薩斯州與奧克拉荷馬州的廣大平原土地。後續與白人接觸後,受到天花、白人擴張、美國西進的影響,使得族群的空間逐漸限縮。1803年美國向法國購買了路易斯安那後,也接觸到了歐賽奇人。為了保持與白人的距離,歐賽奇人將族群核心搬遷至奧克拉荷馬州,期望藉此與白人保持距離。後續歐賽奇族於19世紀下半葉,遷入原住民保留區之中,也就是現在位在奧克拉荷馬州的Osage Reservation。1906年每個奧塞奇部落成員都獲得了657英畝的分配土地,並且只要是合法的繼承人,都可以獲得「人頭權」。所謂的人頭權headright是指一種產生於印第安部落保有或曾經保有土地上的礦藏收入和開採權使用費及權益的信託基金。依照美國國會於1906年的《分配法》(Allotment Act),該信託基金由所有部落基金〔tribal funds〕共有,每一受領人按各自比例持有該信託基金的股份,並可獲得相關的金額。這個權力,即被稱為「人頭權」。

幸運還是不幸?

就在歐賽奇人陷入絕望之際,幸運的女神眷顧了他們,經過探勘在歐賽奇保留地內發現了大量的石油。為了獲得石油的開採權,各石油公司與聯邦政府需要向歐賽奇人繳付大量的特許使用金,才能夠合法進行開採。因此歐賽奇族人所持有的「人頭權」也炙手可熱起來。相對地,由於沒有限制人頭權的身分,也造成許多人想要透過各種手段取得人頭權,達到一夕致富的夢想。比較有良心的是透過婚姻等待歐賽奇人自然死亡取得繼承權,比較狠心的就透過謀殺的方式達到其目的。因此自1910年代至1930年代之間,有大量的歐賽奇人遭到謀害。而花月殺手,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生的一齣慘劇。

花月殺手

一夕致富的歐賽奇人,在1920年代開始短時間內有18名歐賽奇印第安人和3名非本地人被殺害,因而震驚當地社會。部落委員會由於當地警方未能有效地破獲該類案件,因而於1925年向胡佛的調查局尋求協助。經過臥底調查,最終揭發了由當地農場主威廉·金·哈爾(William King Hale)所主導的一系列謀殺案,而這也是電影花月殺手的原型故事。

威廉·金·哈爾
威廉·金·哈爾

哈爾的姪子歐內斯特(Ernest)與當地歐賽奇女性莫莉·基爾(Mollie Kile)結婚,順利取得人頭權後,哈爾開始進行他的奪取計畫。自1921年開始進行,首先處理掉36歲的安娜·布朗,後續又於1923年解決了安娜·布朗的堂兄亨利·羅恩。在這期間,擁有安娜·布朗人頭權的母親莉茲(Lizzie Q)也因病去世。為了清掃最後的障礙,哈爾又密謀安排炸死了安娜的妹妹麗塔·史密斯(Rita Smith)和她丈夫比爾。至此僅剩下歐內斯特及莫莉與他們的孩子擁有該家族的人頭權。調查局介入後,經過調查發現歐內斯特涉嫌重大,並將之逮捕到案。於此同時,調查局探員也發現莫莉已經中毒,若無合適治療將不久於人世。

善後

謀殺案中的人物關係

1926年歐內斯特承認犯行,隨後審判於1926年至1929年間進行,最終哈爾與歐內斯特都被陪審團認定有罪入獄服刑。而莫莉則與歐內斯特離婚,最終於1937年過世。由於案件震驚全美,促使美國國會在1925年通過了一項法律,規定至少擁有一半美洲原住民血統的歐賽奇人才能繼承人頭權,藉此減少對歐賽奇人的生命威脅。但逝去的歐賽奇人,又能夠獲得甚麼呢?

寫在最後

離開了電影院,除了驚嘆於李奧納多跟勞勃·狄尼洛的演技之外,也讓我突然想到台灣的原住民保留地。雖然台灣的原保地並沒有石油,但也因土地所帶來的利益,讓大量的原住民受害。根據報導者的報導,全台26萬公頃的原保地已經有超過1萬公頃流出,而數字仍在逐年增加。

這些原住民保留地,雖然受到《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限制只能在原住民之間進行買賣,並且限於原住民使用。但實際上透過「抵押」的方式,仍可以合法取得原保地的「使用」權,而實際上是變相的買賣。我曾經在竹苗的山區踏查時,就聽聞當地耆老述說原保地流失的故事。好的情況讓你用抵押,自願給予。不好的情況就會透過毒品、高額的負債等手段進行控制,再將你手上的原保地抵押給這些人使用。更有甚者,還有一條龍取得原保地的服務。在長久以來《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僅是行政命令的情況下,實在無法由檢調單位介入處理並捍衛原民權益。而這樣的情形,是否也與歐賽奇人因為利益而遭受到迫害的情況有所類似呢?

離開電影院的路上,我不禁這麼思索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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